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
2011 年12 月1 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 号)第二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界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的企业。
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是否为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不需要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化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化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化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化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例如高浓度的液氨加水稀释,成为浓度10%的氨水溶液,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第35 条查得,氨水溶液虽然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是稀释过程加入的是非危险化学品水,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配置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危险化学品浓度由稀提浓的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 10 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62号)的规定,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属于城市燃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例》。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企业范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1号),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第79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 号令)的修改完善,自2015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一、许可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放,意味着获证单位在生产安全方面符合要求,换句话说,可以招收工人在获证厂房里进行生产作业,这些工人在这里工作时安全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由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全名是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意味着获证单位的厂房和设备、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等方面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产品可以出售。
两个证书的侧重点不一样,一个侧重生产工人的安全,另一侧重产品质量和用户的安全。目前两个证书都需要依法办理,一般是先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才能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是县级安监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还应当对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给予指点、监督,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三、申请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向应急管理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如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1.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上述第 4 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8 项、第10 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上述第 1 项~第12 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程序
(1)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受理的部门(通称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3)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4)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颁发安至许可证。
(5)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翔理由。
四、延期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骗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剧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①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③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五、变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变更隶属关变更企业名称或者隶属关系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酬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i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②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全资格证复制件;
③ 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机实施机关备案。
(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注销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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