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许可与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许可与备案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
1、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的主要原料,这一类中又分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是可 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这项管理工作涉及十多个政府部门。国家安监总局根据《条例》规定的安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号令),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一、适用范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中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中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见表 4-3。
对第一类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凡生产、经营这类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第二类、第三类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凡生产、经营这两类化学品的单位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分工
国家应急管理部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北京市分工如下∶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第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三、申请第一类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但可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第5项、第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申请第一类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但可免于提交上述第 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五、申请第一类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3)自受理之日起,对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 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 个工作日内,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4)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化学品的单位进行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化学品生产的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但可免于提交上述第 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七、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化学品的单位进行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化学品经营的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可免于提交上述第 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八、办理第二类、第三类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的程序
负责第二类、第三类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安监部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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