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与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2023-07-14 • 10+ 浏览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与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债权债务的问题。因此,学习有关债权的基本法律知识,有助于在实践中防范债务风险。


一、债的概念

民法典》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三、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中,《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的关系;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四、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二)买卖合同债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他们会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债。

(三)侵权之债

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

2. 问题

1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当返还给谁,为什么?

2)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分析

1B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因为,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一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债的一种。即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故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

2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向A材料供应商付款的义务。但是,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商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A材料供应商无权向B材料供应商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