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2023-07-27 • 10+ 浏览


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一、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据此,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既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表现为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实践中,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形式最为常见。

《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此外,2019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还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法定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指条款中应该有"仲裁"两字,表明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该意愿应当是确定的,而不是模棱两可的。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根据这种约定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因此,《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也可以是合同中某一特定问题的争议;既可以是事实问题的争议,也可以是法律问题的争议。其范围取决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指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准确。《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上述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我国许多仲裁机构都列出了示范仲裁条款,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写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然,如果合同当事人较多,也可以将其表述为仲裁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

1.背景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的《H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日项目,乙公司在取得市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1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补偿金7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按时付款,本合同即作废,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300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B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乙公司在取得H项目批复文件后未支付补偿金,甲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并向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收到B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及相关资料后提出了管辖异议,称合同中虽有仲裁条款,但合同已经解除,B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B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出了裁决。为此,乙公司以B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E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

2. 问题

本案中的B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3.分析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虽然双方已终止合同履行,但并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E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认定∶B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该仲裁条款对所涉的双方争议进行仲裁,乙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E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乙公司申请撤销 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请求。


二、仲裁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1)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仲裁的文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仲裁条款、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中,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对于申请仲裁的具体要求和审查标准,各仲裁机构在《仲裁法》规定的范围内会有所不同,一般可以登录其网站进行查询。

(三)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有权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请求。

(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的申请,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也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