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防知识——犯罪预防概述
犯罪预防知识——犯罪预防概述
一、犯罪预防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预防的概念
犯罪预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预防,是指一切防止犯罪、惩治犯罪的措施和行为的总和。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措施和行为的总称。狭义的犯罪预防,既不包括刑事干预的惩治犯罪,也不包括一般性的社会福利措施。
2.犯罪预防的特征
狭义的犯罪预防较之传统的犯罪预防,具有以下特征。
(1)在预防内容上,不再包括犯罪发生后对犯罪人再犯的预防措施,仅将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和行为视为预防的具体内容。
(2)在预防途径上,除了致力于消除或限制产生犯罪的一般传统因素(尤其是社会性因素)外,还提出了一个新思路,即对孕育着有利于犯罪机会的物质及社会环境的适当管理,从而开辟了传统的社会预防与刑事处罚之外的第三条预防犯罪途径犯罪的情境预防。
(3)在预防主体上,除了政府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和个人。这种“三位一体"的主体结构,可以说是对犯罪规律经过长期艰苦的认识,并冲破意识形态束缚后的理性回应。
从狭义角度上认识、预防犯罪,并力求建立起更具科学性、操作性、有效性的犯罪预防体系,是当代犯罪预防论的新思路。
二、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局限性
1.犯罪预防的必要性
(1)犯罪预防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如果能够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控制与减少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就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损失。此外,也可以减少因犯罪发生后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为侦破犯罪、惩罚与改造罪犯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预防犯罪可以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安全感,稳定社会秩序。社会安全感是公众对社会安全状况的主观感受和评价,是公众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生活中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或保护程度的综合心态反应,也表示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认知和对社会发展的信心水平。社会安全感的影响因素固然很多,但是犯罪率的高低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犯罪除了给人类社会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外,还会给社会心理造成震荡,一个犯罪频繁的社会,人民缺少安全感,政府的威信也会受到影响。如果采取措施预防了犯罪的发生,无疑会稳定社会秩序,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大大增强。
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恶行,或者说对现存社会是一种恶行,为此,现存社会基于共同的道德情感,出于维护社会共同体不致被毁灭以及社会统治秩序免遭瓦解的需要,必然要对犯罪予以防范和排除。
2.犯罪预防的可行性
犯罪学研究与犯罪预防实践表明,犯罪是可以预防的。
(1)人的本质属性为犯罪预防奠定了生物学基础。从根本上讲,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是社会性动物,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行为,特别是一些复杂的高级行为是后天习得的。而动物的行为是与生俱来、先天遗传的,因而其行为方式几乎是不能改变的。人是社会性与生物性的有机统一,但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而不是生物性。人类个体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不是由其生物学因素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环境因素决定的,是社会环境因素与社会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人性的可变性这一事实,决定了人类自身的个性特征和行为方式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人类的犯罪行为是可以通过社会干预加以预防的。
(2)人的社会行为随着社会环境变化的特征为犯罪预防创造了条件。人是在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的个性心理、情感特征、道德操守、宗教信仰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加强情境预防,不断改善人类生存的社会环境,主动干预犯罪活动,加强警察和群防组织的巡逻,堵塞漏洞,挤压犯罪活动的空间,加强被害人自身的防范,就可以大大减少犯罪的机会,使犯罪得到有力控制,保持社会治安的相对稳定。
(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犯罪预防创造了强有力的手段。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犯罪创造了条件。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为提高人的科学文化素质奠定了物质基础,而且也为社会预防犯罪提供了现实的物质、技术手段。特别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更是极大地促进了犯罪预防由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人们熟悉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设备,有效制约了一些具有侥幸心理的潜在犯罪者规避惩罚的企图,有效地发挥了犯罪预防的功能。
3.犯罪预防的局限性
犯罪预防作为控制犯罪的一种手段,其作用和范围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人们在预防犯罪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困惑与局限性。
(1)社会的复杂性与犯罪存在的长期性。从犯罪产生的根源上讲,犯罪源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而生产方式的矛盾是社会现象中最深层次的矛盾,它不仅仅是犯罪和各种消极因素的根源,同时也是各种积极社会现象的根源。要解决这个矛盾,主要靠发展社会生产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精神文明的极大提高,社会一切问题包括犯罪问题都将大大减少并最终得到有效控制。但这无疑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绝不能幻想短期内就能实现。人们必须加强研究和探索,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创造条件。
(2)犯罪现象的复杂性与犯罪规律的难以把握性。首先,犯罪现象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形成的原因不仅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伦理等社会现象和因素有密切的联系,而且还与自然环境因素和个体的心理、生理因素存在各种不同的联系。揭示犯罪现象与这些因素的关系,把握犯罪现象存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不是轻而易举的,而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认知过程。其次,把握犯罪规律方面的局限性难以保证拟定的所有预防措施都是完全符合实际的,而其中的这些偏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预防的效果。最后,由于社会条件的局限性,即使所提出的措施是贴切的,也可能因其付出的代价过高而无法广泛实施,从而影响到预防效果的充分发挥。所有这些因素都制约了对犯罪现象的规律性认识,而缺乏对犯罪规律的科学性认识,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犯罪预防措施就是不现实的。
(3)犯罪预防方法与手段本身存在的不足。犯罪预防是一种事前阻遏犯罪的方法,这就决定了犯罪预防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可是,由于犯罪的特殊性、复杂性等原因,一方面,使得研究人员通过各种调查手段收集到的犯罪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受到削弱;另一方面,尽管一些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一些自然科学的方法逐渐被应用于犯罪学研究,但由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不像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那样全是一些盲目的、不自觉的力量在起作用,它所研究的对象全是有意识、有目的并按照一定的思维方式活动的人或犯罪人,因此,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难以达到像自然科学研究那样准确的程度。同时,由于具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可变性,犯罪预防研究所制定的方法不可能对所有的犯罪形式都有同等的效果。
三、犯罪预防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
1.犯罪预防的基本原理
(1)犯罪预防与人类社会发展同步原理。从本质上说,犯罪预防的理论应当是一套关于社会规划和人性塑造的理论,而预防犯罪的实践应当是一个规划建设社会和塑造、完善人性的实践。根据上述原理,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预防犯罪应首先着眼于人与社会的自我完善,而不应过分或单纯地依赖强硬的社会控制。
2)预防犯罪的规划应成为社会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2)社会控制适度原理。社会控制就是社会组织运用社会力量对人们的行动实行制约和限制,使之与既定的社会规范保持一致的社会过程。社会控制是建立在既定的社会规范之上的,并主要表现为外在力量的施加,但它并不排除个人内在约束力的发挥。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预防犯罪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控制活动。社会控制作为防范社会冲突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本身存在一个“度”的问题。过分严格的控制虽然可以彻底堵塞冲突发生的缺口,但是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的紧张气氛,抑制社会的活力。过分宽松的社会控制则不适当地放纵了人的行为,导致社会成员对社会规范熟视无睹,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最终会牺牲社会成员的自由。因此,社会控制应当适度。坚持这一原理,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1)社会控制与社会自由的关系。适度的社会控制就是能最大限度允许社会成员自由的社会控制形式。
2)社会控制与人的需要满足之间的关系。社会控制意味着不使人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3)外在控制与自我控制之间的关系。法律和制度作为外在硬性的社会控制机制,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需的控制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控制手段。社会成员总体的道德水平决定了内在控制的力量。理想的犯罪预防和控制,应该是二者的平衡,既注重外在的社会化,也注重内在的自我修养。
(3)成本-效益原理。从长远看,通过社会政策的调整来解决社会问题,消除犯罪原因,较之对犯罪的刑罚遏制和对犯罪人的改造,其成本更低而且效果更佳。通过增加教育投入,发展福利政策等调节社会分配,来减少犯罪的发生,其成本更低而且效果更佳。
2.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
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犯罪预防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和坚持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犯罪预防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专门机关与全民参与相结合原则。专门机关与全民参与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犯罪预防工作中不仅要依靠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等部门,而且要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让全社会都参与到犯罪预防这项宏大的工程中去。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等部门,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专门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崇高使命,是犯罪防治的核心力量,它们在犯罪预防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代替的。但是,犯罪作为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全社会参与”,才能形成犯罪预防的合力,构筑起犯罪预防的网络体系,有效挤压犯罪的空间,使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
(2)标本兼顾原则。治标预防是针对现实的犯罪问题,在研究并掌握其规律、特点的基础上,通过控制和消除犯罪实施的条件、机会和情境因素等预防犯罪发生的一种措施。而治本预防则是针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产生的基本原因而采取的事先预防措施。必须辩证地看待治标预防和治本预防的关系,片面地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犯罪预防的效果。
(3)早期预防原则。早期预防是指犯罪预防工作宜早不宜晚,宜先不宜后,争取将工作和措施做到前面和早期,做到防患于未然,达到事半功倍的预防效果。实践表明,早期预防优于晚期预防,一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一个人如果从小就染上种种不良恶习,具有人格缺陷,那么在今后的生活道路上就会面临更多的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因此,要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取得最佳的犯罪预防效果,就必须从娃娃抓起,实施早期预防。
(4)系统性原则。系统性原则是指犯罪预防措施应该遵循和符合系统原理,建立科学、高效的犯罪预防系统工程。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犯罪预防措施必须建立一个与之相匹配的系统工程。而系统工程的建立,必须坚持和遵循系统的原则。首先,预防措施必须具有整体性,充分发挥犯罪预防的整体性功能,考虑到涉及犯罪问题的一切领域和因素,并尽可能地把一切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种措施之间的整体、综合效用。其次,应重视其系统内部各项预防对策、措施、手段之间的层次、结构关系,做好系统内部协调工作,保持其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彼此联系。国家和政府应建立一个有效的组织机构,真正在实践中将犯罪预防系统中的各部门、各要素有机协调起来,并保证彼此之间的信息联系,从而使犯罪预防体系不再是一种纯理论建构,而真正以理论指导实践,发挥理论应有的指导功能。
(5)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犯罪预防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使预防工作法治化。犯罪预防最终要落实到对行为人的控制与防范上,将涉及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的约束。对此,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调整,以确保犯罪预防措施及其他活动符合法律规范,防止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利。要做到这些,一是要加强立法,制定较为完备的犯罪预防专项法规,全面规范和调整犯罪预防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关系;二是要加强犯罪预防的法制监督,使犯罪预防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使犯罪预防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三是必须加强犯罪预防队伍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一支高素质的犯罪预防队伍,这是提高犯罪预防的组织保证;四是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教育,运用多种形式,促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制秩序,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做斗争,不断增强自身的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的机会,以此形成良好的犯罪预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