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一、概述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作为各国宪法的主要内容,直接体现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确定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章就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充分反映了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权利是指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宪法权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可以放弃。
义务是指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宪法义务是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不能放弃,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公民对国家、社会及他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依据,因而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既是对我国公民平等权的确认,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含义包括:第一,任何公民都可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外在因素而有所差别;第二,国家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平等地加以保护,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第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得强迫公民履行法律以外的义务或受法律之外的惩罚。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极为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管理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意愿和要求的一种民主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形式。当然,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
3.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自由的基础。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联系密切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具体包括:
(1)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宪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一定限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
(1)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对公民劳动权的保障就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因此《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相关的,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为了保障实现这项权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1)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指国家应当保证公民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学到科学知识和受到教育,以及公民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接受国家规定的教育。
(2)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有从事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8.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且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9.老人、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尊老爱幼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尊重妇女是近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10.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我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除此之外,《宪法》还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等。
四、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特点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
这种广泛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主体广泛,享有《宪法》规定的全部权利的公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二是权利内容的广泛,《宪法》在第二章有十八个条文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计二十多项。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两部分中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民族自治权以及诉讼方面的权利等。这从内容和形式上都体现了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是指我国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这些外在差别的限制,也不受职位高低、权力大小的影响,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公民权利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义务的现实性是指《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之上,具有最大的实现可能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的;二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能够转变为现实。
4.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