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2023-07-17 • 10+ 浏览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通常的做法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所需的租赁物,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租人是租赁行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选择承租物和出卖人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因而又是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中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总是指向同一方主体。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融资租赁是三方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出卖人是向出租人主张价金,但却需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由于出卖人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则承租人便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包括出卖人应向承租人履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民法典》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2)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三)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案例】

1.背景一

A医院与B卫生院签订了1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A医院负责向B卫生院指定的医疗设备厂购买2台 CT机和1台彩超机,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提供给B卫生院使用、卫生院每月向A医院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A医院依约向C医疗设备厂购进了上述医疗器械,B卫生院也按期向A医院支付租金。但使用一段时间后,B卫生院发现其中1CT 机经常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向A医院提出索赔。

2.问题

A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分析

A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747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案中,出租人A医院是根据承租人B卫生院的选定向出卖人C医疗设备厂购买医疗设备即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B卫生院使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A医院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出租人不负担责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提出或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