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2019年12月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据有关资料,我国建筑业的农民工占建筑业从业总人数的80%以上,约占农民工总人数的25%。因此,实施合法用工方式不仅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还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包工头"用工模式
我国建筑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务工人员,而农村富余劳动力又迫切要求找到适当工作,"包工头"用工模式便应运而生了。可以说,"包工头"用工模式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005年 8 月原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逐步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2014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劳动派遣或人才租赁),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据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式用。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并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用工费用的新型用工方式。其显著特征是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一)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014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三)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1)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案例】
1. 背景
老李是某劳务派造公司派造到某建筑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一天,老李与同岗位一起工作的小王聊天时得知,老李的月工资比小王低了好几百块钱,便找到该建筑公司人事行政部门询问,为什么小王很年轻,每天和他工作在同一岗位,但工资待遇却差别如此之大。该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回答,你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当然同小王的工资待遇不一样。
2.问题
(1)该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的回答是否合法?
(2)老李的工资待遇问题应当由谁来解决?
3.分析
(1)该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的回答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造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造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据此,虽然老李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但也应当与该公司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老李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小王相同.
2)老李的工资待遇问题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来解决。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据此,老李的工资待遇问题,应当由老李所属的劳务派造单位解决。
三、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规定,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规定,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中提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零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解处理。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
(二)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与自育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劳动含同约定及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应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对劳务费结算支付负责,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负相应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师傅带徒弟、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劳务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使其满足工作岗位需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技能和岗位培训负责,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施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劳务人员,应组织相应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因岗位调整或需要转岗的劳务人员,应重新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岗位的劳务人员,应组织培训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后方可上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负责,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持证上岗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对承包的专业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劳务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合格的劳务人员完成施工作业。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
加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拖欠劳务费或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等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快施工劳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不良行为统一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政策引导与扶持,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加强劳务分包计价管理。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动态发布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信息,使人工费用的变化在工程造价中得到及时反映;实时跟踪劳务市场价格信息,做好建筑工种和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发布工作,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合理确定劳务分包费用,避免因盲目低价竞争和计费方式不合理引发合同纠纷。
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鼓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务输出地建立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或与劳务输出地有关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支持企业参与劳务输出地劳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建立双方定向培训机制。
好引导和服务工作。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长期合作、市场信誉好的施工劳务企业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和扶持实力较强的施工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加强培训工作指导,整合培训资源,推动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引导有实力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相关规定开办技工职业学校,培养技能人才,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校企合作,对自有劳务人员开展定向教育,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四、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