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2023-07-17 • 10+ 浏览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

保护法律制度


2014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9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噪声、振动、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0031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噪声、振动、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前者主要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后者则是要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施工噪声。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随着城市化的持续发展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城市中心地区施工所产生的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还损害城市的环境形象。因此,依法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管理、有效防治施工噪声污染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201812月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所谓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场界,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 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dB是英文Decibel(分贝)的缩写,是噪声强度的单位。(A)是指频率加权特性为AA计权声级是目前世界上噪声测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

(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政府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城市道桥、铁路(包括轻轨)、工业厂房等建设项目,在建成后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污染。因此,建设单位在建设前期就须依法规定防治措施,并同步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例如,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等。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案例】

1.背景

某日22 ∶00以后,某市城管执法队员接群众举报,在某工地内有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休息。城管执法队员经调查取证后了解到,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施工场界噪声经测试为72.4dB,该施工单位未办理过任何夜间施工手续并公告附近居民,也非抢险、抢修等特殊作业。

2. 问题

1)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有无违法行为?

2)本案中的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哪些行政处罚?

3.分析

1)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了有关夜间施工作业的法律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该施工单位的夜间作业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也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而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并且未向附近居民进行公告。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2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检测,该施工场界噪声为72.4dB,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关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夜间55dB,且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的规定。据此,其夜间施工作业构成了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今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据此,该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所谓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有着大量的运输任务,不可避免地还会产生交通运输噪声。

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