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民事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民事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相关内容
1.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关系;财产关系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所有和流转的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立法者解释法律的准则,同时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
3.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法人。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和保护的,是民法规范的基本内容。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以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共同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民事权利。
(1)人身权。《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对此《民法总则》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2)财产权利。《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1)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
2)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3)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
5.诉讼时效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时效其实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通过强制力来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
(1)诉讼时效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权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以及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
1.民事纠纷及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民事纠纷,是法律纠纷的一种,通常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纠纷。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但并非唯一或最好的方式。在民事诉讼之外,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也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有效方式。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主管与管辖
(1)主管。主管是指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权的界限。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三种: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涉及身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纠纷;三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2)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例外。
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诉讼标的或者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制度。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或者法院依法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其民事争议自愿、平等协商,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4.财产保全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责令有关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
《民事诉讼法》对保全的适用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即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且存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中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5.先予执行程序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一定义务的制度。先予执行的意义在于能够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使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最终确定前实现其内容。
(1)先予执行适用范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先予执行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6.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其内容大体由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组成。
(1)起诉与受理。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法院立案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即法院为案件的开庭审理所做的各方面准备。
(3)开庭审理。由审判组织召集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这是诉讼的核心环节。
(4)裁判。即法院对案件的争议事实作出认定,并根据有关的法律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或程序上的裁定。
(5)二审。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而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由此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
(6)执行。对不履行法院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通过法定的手段和形式强制其履行义务。
除了这六个环节外,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发现确有错误,还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以上六个环节是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的全部阶段,各阶段必须依次进行。
7.特殊程序
(1)督促程序。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2)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相关内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订立的过程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一项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历当事人双方交换意见、充分协商的过程,这一过程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和承诺。
(1)要约。要约是指合同成立前一方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可以随时将其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
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以成立合同为目的,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1)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2)合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经济合理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力争付出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合同利益。
4.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对于非金钱债务,如果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的,则不适用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
4)定金责任。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主要考虑违约的后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内容
物权和债权是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明确财产归属、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1.物及物权
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也就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物权作为一种对世权、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
2.物权的共同效力
(1)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4)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3.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其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做的分类。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物权作为客体的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作为客体的物权。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4.物权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2)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基于裁判文书发生物权变动的;基于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建造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
①不动产:以登记与登记变更为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②动产:以占有为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方法,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作为动产公示方法的例外,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①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给受让人。
②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中有独立用途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部分的共同所有。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是,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受到以下限制。
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3)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这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进行集体决策的自治性组织,全体业主均有权参加并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部分职权和其他由业主大会授予的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既包括法律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也包括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
2.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和根据。归责是解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什么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一个基本准则。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是构建整个侵权行为法体系和内容的关键。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2)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在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3)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3)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但是,受害人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动物致人损害的损害赔偿;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
(3)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原告证明其所受损害系被告所致,而被告却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受害人起诉应当举证证明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直接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损害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等。
(4)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
1)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损害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失。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如果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如果没有过错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应当适当补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等。
3.侵权责任的认定
(1)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是指违法行为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损害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其中财产损害又可以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及特定的损害事实,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只能为自已实施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实施违法行为及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类型可分为故意或过失。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行为。
①构成要件。有违法的共同加害行为;有同一的损害结果;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共同过错。
②法律后果。共同加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哪一个造成的侵权行为。
①构成要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各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是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
②法律后果。各行为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是由数人的共同危险行为造成即可,而无须证明何人是加害人。由于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致害的过错程度难以确定,因此在责任划分上,一般采用平均负担的方法。
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抗辩事由
(1)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正当理由包括合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五种。
(2)外来原因。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和不可抗力。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