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广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件的。(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即旨在弥补或补餐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求的,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是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次、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N 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第三,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可以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
(一)继续履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利。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违约金和定金
违约全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由人约定的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的《民法典》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五、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规定的国家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多年的实践表明,如果缺乏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完备,漏洞较多,将给合同履行带来很大困难,不仅影响合同履约率,还导致合同纠纷增多,解决纠纷的难度增大。 (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