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其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对于以上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和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定。
二、质权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 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定金
《民法典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案例】
1.背录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注册资本为80万元人民币的C有限责任公司。A的协议出资额为70万元,但未到位;B的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已经到位。C公司成立后与D银行订立了一个借款合同,借款额为5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利息5万元。该借款合同由E公司作为担保人,E公司将其一处评估价为8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D银行。C公司在经营中亏损,借款到期后无力还款。
2.问题
(1)D银行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2)D银行能否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3)D银行能否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4)D银行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3.分析
(1)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A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应当在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 2018年10月经修改后公布的《公司法》第 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70万,但没有到位,D银行有权要求A公司在70万元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
(2)不能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按照《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认缴的出资已经到位,B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D银行与C公司存在合同关系,C公司是债务人。《民法典》第 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不能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E公司作为抵押人而不是债务人,D银行只能要求处分抵押物,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41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13 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当抵押物价款低于担保的数额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