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

安全生产 • 2023-07-28 • 10+ 浏览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中要求"定期评估"而设定的,是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其实施主体是危险化学品单位。

1.安全评估机构

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必须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来进行所不同的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提出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身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同时,考虑到某些重大危险源,例如具有一定数量的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重大危险源,其危险性非常高,一旦发生事故,其可能造成事故后果更为严重、事故影响范围更大,是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需对这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重点评估分析和管理控制,也就需要对这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基于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综合分析近年来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基础上,梳理提出以下两种情形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安全评估∶

一是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是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安全评估方法

安全评估的方法众多,如安全检查表法(SCL)、预先危险分析法(P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事件树分析(ETA)、事故树分析 (FTA)、故障类型与影响分析(FMEA)等。

但是,对于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的两种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其安全评估的方法做了明确要求,即按照有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这主要是考虑到定量风险评价是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现实安全状况。有效提高安全管理与监控的有效手段,可为实现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根据定量风险分析评价方法得到的结论,可制定更为科学、更为合理的风险降低措施。目前该方法在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已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已得到实践验证。最近几年,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我国也逐渐开始应用,也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基础。因此对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的一级和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价是现实可行的。进行定量风险评价时依据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工装置定量风险评价导则》的要求来进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规定的个人风险基准应满足表7-2中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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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接区。除特味情况外,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2)若落在可接受区,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该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无须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3)若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3.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是企业和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重要文件,其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

根据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O 8001—2007)对评价内容的要求,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规定》梳理提出了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主要包括;评估的主要依据;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镱;事故应急措施以及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考虑到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已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等制度,确立了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制度,同时为避免要求危险化学品重复行安全评价或评估,也为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企业自身的能力与特长,鼓励企业建立自的风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将《安全生产法》《安产许可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安估结合起来一并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

4.重大危险源重新评估分级

重大危险源不是静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动态的,因而经过辨识、分级和安全评后并不是劳永逸的。当经过一段的时间后重大危险源自身或其周边环境可能发生变,或者随着科技进步,对重大危险源及其风险有了新的认识,就需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状况重新进行确认,对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六种情形须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与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与备案做了具体要求。

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是《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要求,也是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具体体现。为此,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需指出的是,这些文档不一定集中保存在企业的一个部门,如安全管理部门,而可能根据其各自职责和文档类型分散保存在不同的部门。

2.重大危险源备案

备案,即存档备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备案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期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 至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具级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此外,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降低重大事故风险的重要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建设依据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依据以下标准规范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3)《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06;

4)《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化监测系统技术规范》(AQ 9003—2008;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7)《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

8)《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 20507—2014;

9)《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2014;

10)《自动分析器室设计规范》(HG/T 20516—2014;

11)《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 第1部分∶ 一般要求》(GB/T 20438.1—2017)等。

另外,对于属于危险化工工艺的重大危险源,应按《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的要求,完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自化控制系统。对于视频监控系统,可参照《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 50115— 23019)等标准进行设置。

2.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此外,由于重大危险源本身的危险性及其生产条件的复杂性与苛刻性,为确认重大危险源中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是否仍能满足当时设计条件,需要对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构成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由数据采集装置、逻辑控制器、执行机构以及工业数据通信网络等仪表和器材组成。可采集安全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分析进行故障诊断和事故预警确定现场安全状况,同时配备联锁装备在危险出现时采取相应措施的重大危险源计算机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1)技术要求

由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使用和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及毒性物质,易发生燃烧、爆炸和中毒等重大事故,故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设计时,需特别注意以下要求

①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应设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相关现场探测仪器的数据宜直接接入到系统控制设备中,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国家法规或标准的规定,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并经国家权威部门检测检验认证合格;

系统所用设备应符合现场和环境的具体要求,具有相应的功能和使用寿命。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④ 控制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安全场所;

系统报警等级的设置应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协调,不同级别的事故分别启动相对应的应急预案;

对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和毒物泄漏等事故的高度危险场所、远距离传输、移动监测、无人值守或其他不宜于采用有线数据传输的应用环境,应选用无线传输技术与装备。

2)监控项目

对于储罐区(储罐)、库区(库)、生产场所三类重大危险源,因监控对象不同,所需要的安全监控预警参数有所不同。主要可分为

① 储罐以及生产装置内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阀位等可能直接引发安全事故的关键工艺参数;

当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为气态、液态或气液两相时,应监测现场的可燃/有毒气体浓度;

③ 气温、湿度、风速、风向等环境参数;

音视频信号和人员出入情况;

明火和烟气;

避雷针、防静电装置的接地电阻以及供电状况

对于储罐区(储罐),监测预警项目主要根据储的结构和材料、储存介质特性以及罐区环境条件等的不同进行选择。一般包括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罐区内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明火、环境参数以及音视频信号和其他危险因素等。

对于库区(库),监测预警项目主要根据储存介质特性、包装物和容器的结构形式和环境条件等的不同进行选择。一般包括库区室内的温度,湿度、烟气以及室内外的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明火、音视频信号以及人员出入情况和其他危险因素等。

对于生产场所,监测预警项目主要根据物料特性、工艺条件、生产设备及其布置条件等的不同进行选择。一般包括温度。压力、液位、阀位、流量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明火和音视频信号和其他危险因素等

3)系统组成

在架构上,重大危险源安全控预系统一般由监测器、隔离变送器、摄像机、二次仪表、现场监控器、执行机构(包括报警器等)、视频处理设备、监控计算机、传输接口、电源、线缆、防雷装置、防静电装置、其他必要设备等和软件组成。其中,监控中心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监控计算机、显示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大容量储存设备、UPS电源、打印机、空调等其他配套设备等。现场设备包括传感器、隔离变送设备、摄像机、二次仪表、现场监控器、执行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