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特种作业人员职业道德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特种作业人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 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文明生产是每个职工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会造成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不仅对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安全。
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1)上班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女同志应戴工作帽,披肩发、长辫必须罩人工作帽内。手和脖子不准佩带金属饰品,防止操作时触电。
(2)在安装或维修电气设备前,要清扫工作场地和工作台面,防止灰尘等杂物侵人电气设备内造成故障。
(3)上班前不准饮酒,工作时应集中精力,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4)必须检査工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具是否完好。
二、文明操作和安全技术
(1)检修电气设备时,应先断开电源,并用试电笔(低压验电器)测试是否带电。在确定不带电后,才能进行检査修理。
(2)在断开电源开关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有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标牌。
(3)电气设备拆除送修后,对可能来电的线头应用绝缘胶布包好,线头必须短路接地。
(4)严禁非电气作业人员检修电气设备和电路。
(5)严禁在工作场地,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场所吸烟及明火作业,防止火灾发生。
(6)使用起重设备吊运电动机、变压器时,要仔细检查被吊重物是否牢固,并有专人指挥,不准歪拉斜吊,吊物下或旁边严禁站人。
(7)在检修电气设备内部故障时,应选用36V的安全电压灯泡作为照明。
(8)电动机通电试验前,应先检査绝缘是否良好、机壳是否接地。试验运转时,应注意观察转向,听声音,测温度。工作人员要避开连轴器旋转方向,非操作人员不许靠近电动机和试验设备,防止高压触电。
(9)拆卸和装配电气设备时,操作要平稳,用力应均匀,不要强拉硬敲,防止损坏电气设备各部分。
(10)在烘干电动机和变压器绕组时,不许在烘房或烘箱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烘箱附近用易燃溶剂清洗零件或喷刷漆。定子、转子绕组浸漆后烘干时,应按工艺规程进行。
必须在漆滴尽后放入烘箱内的铁网架上,严禁与电阻丝直接接触,严禁超量超载。烘烤时要有专人值班,随时注意温度变化,并作好记录。
(11)在过滤变压器油时,应先检査好滤油机并接好地线,滤油现场严禁烟火。
三、下班前的结束工作
(1)下班前清理好现场,擦净仪器和工具上的涂油和灰尘,放入规定位置或归还工具室。
(2)下班前要断开电源总开关,防止电气设备起火造成事故。
(3)修理后的电气设备应放在干燥、干净的工作场地,并摆放整齐。
(4)作好检修电气设备后的故障记录,积累修理经验。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特种作业人员职业道德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责任者、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即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其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其法律地位应在《安全生产法》之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
1.从业人员的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
2)批评、检挙、控告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怎么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4.《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査。”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从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拿到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理应在职业水准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特种作业不仅对操作者本人有较大危险,对周围的人和物都有较大危险。例如,电工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一旦发生事故,殃及的人和财物范围广、损害大。所以,每个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保证自身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为大家的道德观念。应该意识到自己的安全责任比别人更重,要求也应该更严,同时要始终牢记“一人把好关,大家得安全”的原则,这也是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大家常说,“安全为天”。如何理解这个“天”字?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把“天”字理解为:一个人承担着两重重大安全责任,一个是别人的生命财产(包括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另一个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2.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
产品性能是否安全可靠,与加工质量、操作精度密切相关。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在质量上、精度上应有更高的要求标准。特种作业的“特”字,不仅“特”在工作性质上,也应该“特”在工作要求上。精益求精是每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有的工作态度和道德观念。
3.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
好学上进、勇于钻研,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又一道德品质。由于特种作业多具有危险性、重要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挑选人员时需要提高素质标准;但仅如此还不够,为了保证长期胜任本职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好学习、善钻研。通过学习一方面尽快掌握现有的设备、技术,为保证生产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可以自己进一步改进设备,使其达到本质安全型设备的要求。所以,作为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争取做工人中的“灰领”(在技术、能力等级上达到较高层次,属工人阶层中的精英),实现更髙的人生价值,为企业为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