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劳动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劳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关内容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主要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是: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在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工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其人身属性主要指涉及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人身的属性,如健康和生命、劳动能力、劳动人格、尊严等。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劳动关系是通过市场机制双向选择,并以劳动合同确定的,具有平等的私法性质。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
2.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3.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凡年满16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同时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4.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1)标准工时。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2)缩短工作时间。这是指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可少于8小时。适用于: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履行审批手续。
①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②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
(2)加班加点。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又统称为延长工作时间。
1)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工资法律制度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1)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主要有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
2)计件工资。这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作业量以及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3)奖金。这是给予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物质奖励。
4)津贴。这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物质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5)补贴。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形式。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这是对非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劳动者依法支付工资的一种工资形式,如加班工资。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1)劳动争议的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处理程序。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失败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失败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1.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诸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3.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辞退。劳动者有以下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非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以下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